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劉俊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遲延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五按日計付遲延期間之延遲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九期,第十期後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