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葉岱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時代農業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葉岱昀」是否誤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