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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4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債  務  人  江蘭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六八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六八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三八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