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1號
債 權 人 杜祐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水森林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山水森林事業有限公司或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㈣提出支票票號SD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