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6號
債 權 人 斗頁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科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玄奇、蔡雪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為何?。
㈡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織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