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85號
債 權 人 益鈞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文德即瑞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9月10日?。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