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9號
債 權 人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龍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天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債務人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釋明請求滯納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債務人鄧天才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及債務人鄧天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