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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炫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炫縈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遷離,現設籍於屏東縣萬丹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