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8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梁錦雄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內容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梁錦雄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梁錦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債權,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