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聶嘉嘉律師即賴政佑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遺產管理人聶嘉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略),並陳報拾暨之住居所為何?。
㈡補正政佑商行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㈢補正具有買受人政佑商行及連帶保證人賴政佑簽章之買賣事項影本。
㈣補正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