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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聶嘉嘉律師即賴政佑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起息日為113年12月4日之依據(所提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13年12月5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