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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沈倍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王芝語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王芝語與美好生活工作室之主體同一,請確認請求內容是否刪除美好生活工作室連帶給付之部分。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