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
債 權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葳滷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2月8日?
㈣補正債務人佳葳滷味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