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債 權 人 陳采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淑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3年3月25日之翌日起算。)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