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54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皓凱、周淑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務人許皓凱現設籍於雲林縣麥寮鄉,債權人提出其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之送達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另債務人周淑慧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臺北市南港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