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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務  人  賴信如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