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5號
債 權 人 鑫科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旭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鑫科鷹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世旭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吳維成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