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7號
債 權 人 萬代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20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8張支票影本。
㈢確認附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
㈣提出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請按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票據之票款分列請求金額。
㈥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債務人,屬不同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