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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雅雯即響豪食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具狀補正,卷內所提銷貨單客戶名稱為29食堂及其地址均與債務人資訊不相符,並不足釋明債權與債務人鍾雅雯即響豪食堂間有債權債務關係,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