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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8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怯崇勛即怯虎峰之繼承人、怯雁軒即怯虎峰之繼承人、怯雁洲即怯虎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怯虎峰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此有債權人於114年12月15日具狀陳報之本院家事法庭函(中院漢家合98繼826字第1140095241號)影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準此,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