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錦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所載「及新台幣86,306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