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9號
債 權 人 陳小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智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代墊債務人之消費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玖仟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