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5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即一上順搬家起重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明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一上順搬家起重行之負責人為何?
㈢確認債務人為「林明榆」抑或「林家榆」?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