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債 權 人 和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子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