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
債 權 人 楊雅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邦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請求利息6.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釋明利率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算依據為何?
㈣請明列確切請求之金額(「未繳利息衍生的複利滾本」記載金額不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