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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債  權  人  冠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豐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項所明定。
二、觀諸債權人所提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僅有債權人之簽名,並無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債權人之大小章,難認系爭合約書有效成立,從而,系爭合約書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自失所附驪,是債權人本件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