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4號
債 權 人 紀詠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合會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
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