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5號
債 權 人 謝宏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晉明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林瑞淙是否為債務人?抑或僅為債務人晉明鋼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承上,如林瑞淙為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林瑞淙」簽發支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發票人為晉明鋼鐵有限公司)。
㈤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林瑞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林瑞淙應為背書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