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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5號
債  權  人  謝宏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晉明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林瑞淙是否為債務人?抑或僅為債務人晉明鋼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㈢承上,如林瑞淙為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林瑞淙」簽發支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發票人為晉明鋼鐵有限公司)。㈤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林瑞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林瑞淙應為背書人)」,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