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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債 權 人 蔡昀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奕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請求錢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