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19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蔡沂霖
劉栢墉
劉栢鈜
一、㈠債務人蔡沂霖及劉栢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之滯納金。
㈡債務人蔡沂霖及劉栢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之滯納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