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25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沅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賴沅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0月5日」之釋明資料並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0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㈤提出債務人借款145萬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㈥確認案號為「114年豐簡175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