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5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振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維修車號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釋明資料。(如: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洪振平(住○○市○○區○○路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