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劉育廷
劉天舜
一、㈠債務人劉育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壹仟陸佰
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劉育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天舜給付。
㈡債務人劉育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劉育廷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育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天舜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