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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9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葉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參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0日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萬元(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595%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87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詎相對人竟於114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迄今仍有20,738,4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