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胡銘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中關於第一項⑵除請求本金196,408元外,加計請求係請求「違約金」或「利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