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60號
債 權 人 曹榭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案號為「114年金重訴字第1237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權人合會之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
㈣提出債權人繳款142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
㈤提出114年金重訴字第1237號判決書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提出債務人陳建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