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75號
債 權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
銀佑」姓名是否誤載?(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所示為「張銀祐」)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