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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林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②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③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④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自①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②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③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④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②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①③④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