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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0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145,445元正未給付,其中144,849元為本金;5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813,631元正未給付,其中804,587元為本金;9,0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97,310元正未給付,其中95,055元為本金;1,95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284,806元正未給付,其中278,774元為本金;5,73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鄭麗玉於民國11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54,281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253,981元正未給付,其中251,612元為本金;2,3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849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4587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5055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78774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51612元
鄭麗玉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