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6號
債 權 人 林勝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圓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事實理由所載二張支票到期日為「114年9月16日」
是否有誤?(因卷附支票影本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㈡請確認事實理由二所載債務人開出二張支票於「114年9月
4日」遭退票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