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5號
債 權 人 林琛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㈡提出債權人合會之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
㈢提出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陳建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