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6號
債 權 人 連麗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合會之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並請提出會首為陳建安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陳建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