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8號
債 權 人 欣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公司印文)
㈢確認債務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未列中港分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