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4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首名即宥億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首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得請求新臺幣18,500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