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8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沅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聲請狀債權人姓名為何?
㈡確認案號為「114年度豐簡字175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