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1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沅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賴沅淼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管轄權有無,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