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6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國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債務人陳國枝設籍之住所或實際住居所非臺中市,則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國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等影本)。
㈣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㈤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借款日及約定清償期限均為「114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因日期均未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