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6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債務人陳國枝設籍之住所或實際住居所非臺中市,則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㈡請提出債務人陳國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影本)。㈣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㈤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借款日及約定清償期限均為「114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因日期均未屆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