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7號
債 權 人 宗科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工程合約書為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